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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建筑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發揮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確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教育部、財政部《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教財〔2014〕1號)及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遼教發〔2012〕240號)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專門用于獎勵攻讀博士、碩士學位期間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名額由遼寧省統一下達。
第四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產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五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獎勵標準與條件
第六條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七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嚴于律己、樂于奉獻,自覺遵守法紀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團結協作精神,積極參加各項研究生學術文化、學科競賽、
實習實踐、公益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身心健康,積極向上;
(四)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學風端正,學習成績優異;
(五)積極參與科學研究,恪守學術規范,科研能力顯著,科研成果豐富;
(六)有較強的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發展潛力突出。
第八條在符合第七條規定外,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在獎學金評定的規定期限內:
(一)獲得學校一等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同時獲得兩次校級或以上研究生獎勵;
(二)獲得學校二等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及三次校級或以上研究生獎勵,同時在思想品德、黨團建設、學術文化活動、學科競賽、“三助”工作、公益及社會服務等單項中取得優異成績,為學校研究生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為學校贏得良好社會聲譽,經導師及所在單位重點推薦。
第九條獲得學校碩博連讀資格的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學籍之前按照
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評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學籍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評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十條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在獎學金評定的規定期限內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在獎學金評定的規定期限內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在獎學金評定的規定期限內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四)當年畢業的。
第十一條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內,因導師派出實習實踐、學校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但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內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復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三章 名額分配原則與比例
第十三條按照遼寧省下達給我校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綜合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特色優勢學科及上一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學校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總數的90%分配至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由各單位按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組織評審。在分配給各單位的名額中,
年級分配比例由各單位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四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總數的10%由學校按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條件,采取公開答辯的形式統一組織評審。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十五條學校成立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事項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學院。
第十六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并接受相關人員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評審委員會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委員,主管研究生教學培養和學生管理工作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學科建設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員,人數應為單數,不少于13人,其中研究生導師代表(單位負責人除外)人數占評審小組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生代表人數占評審小組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評審小組組成情況須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指導關系、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般于每年10月份組織評審,具體按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程序為:
(一)制定或修訂完善評審實施細則。各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研究生培養實際,充分考慮不同學科領域、不同年級在課程設置、培養模式、科研成果等方面的特色和差異,科學合理的制定或修訂完善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并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后向研究生公布。
評審實施細則要相對穩定,并能全面衡量研究生道德品質、學業成績、科研水平、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公益及社會服務等各方面表現,能量化考核的須量化。對學術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二)個人申請。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經導師推薦后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研究生,本人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經導師和單位推薦后直接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初評和公示
1.各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本辦法及評審細則的規定,逐一核實申請材料,分年級采取公開答辯、競賽、集體討論、無記名投票等形式認真組織開展初步評審,按分配名額確定初評推薦人選,并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含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名單匯總表》及評審情況總結報告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相關評審材料由本單位留存備查。
2.直接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材料,由研究生學院核實申請資格和申請材料,并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遴選評委,本著嚴格標準、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答辯、集體討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進行初步評審,確定初評人選,并在研究生學院網頁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
(四)學校審定和公示。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最終獲獎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按程序上報審批。
(五)表彰獎勵。審批后,學校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至獲獎研究生個人專門賬戶,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予以表彰,同時各單位將相關獲獎審批表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所在單位公示期內向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所在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期內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研究生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提交真實有效的國家獎學金申請材料,對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得獎學金的,撤消其榮譽稱號,追回已發獎學金,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對發現有營私舞弊或違反規定程序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嚴肅追究相關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情況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第二十四條學校有關單位和部門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陽建筑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沈建研字〔2013〕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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