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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建筑大學考研網整理分享沈陽建筑大學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供大家考研備考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研究生優秀生源吸引力度,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學校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錄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檔案未轉入學校的除外)。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涵蓋推薦免試、碩博連讀和考試招生三種入學方式。
第四條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由學校出資設立,每年評審一次,旨在不斷拓寬生源來源渠道、提高生源質量和數量。
第五條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的評審遵循公平公正、嚴謹規范、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標準、比例與條件
第六條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設三個等級,具體獎勵標準和比例如下表:
第七條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以優化生源結構、吸引優秀生源為基本原則,向特色優勢學科適當傾斜。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對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的獲獎比例、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獲得特等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二)第一志愿報考我校,且生源來源為本學科領域相近專業“985”高校應屆畢業生(其中報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本科畢業院校須為“985”高校相近專業)。
第九條獲得一等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二)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學籍的碩博連讀生;
第十條
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在本學科領域名列前茅的可獲得二等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
第十一條獲得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學校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二條學校成立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表組成的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管理相關政策;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學校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事項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學院。
第十三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成立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單位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并接受相關人員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評審委員會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委員,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學科建設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任委員,人數應為單數,不少于9人,其中研究生導師代表(單位負責人除外)人數占評審小組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50%,評審小組組成情況須報學校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指導關系、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十四條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于每年研究生錄取工作結束后組織評審,具體程序為:
(一)制定或修訂完善評審實施細則。各單位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研究生生源實際和培養需求,以拓寬生源來源渠道、改善生源結構、提高生源質量和數量為原則,科學合理制定或修訂完善本單位或分學科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并報學校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審核后公布執行。
(二)初評和公示。各單位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本辦法及評審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初評工作,確定的初評推薦名單,要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獲獎名單匯總表》及評審情況總結報告提交學校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
(三)學校審批和公示。學校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批,確定最終獲獎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四)表彰獎勵。公示無異議后,學校為獲獎研究生頒發榮譽證書,予以表彰,并在入學后將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至獲獎研究生個人專門賬戶。
第十五條對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所在單位公示期內向單位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所在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期內向學校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在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對發現有徇私舞弊、
弄虛作假或違反規定程序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嚴肅追究相關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對已獲得獎學金的研究生,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已發獎學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作為學校研究生獎助體系的組成部分,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鼓勵各學院或學科結合生源實際,自行設立本單位優秀研究生入學學業獎學金,并組織評審和獎勵。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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