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建筑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考試專題 來源: 學參網 沈陽建筑大學 2024-07-13 大 中 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研究生勤奮學習、刻苦鉆研、銳意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切實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3]219號),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遼財教[2014]376號)及學校《關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沈建黨發[2017]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納入學校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財政撥款和學校投入設立,每年評審一次,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以強化對研究生的激勵引導作用為導向,堅持公平公正、嚴謹規范、獎優勵學、分類評審的原則,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獎勵標準、比例與條件
第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三個等級,按學術學位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兩個類別分別評審,具體獎勵標準和比例如下表:
等級 |
博士研究生 |
|||
獎勵標準(元) |
獲獎比例 |
獎勵標準(元) |
獲獎比例 |
|
一等 |
10000 |
20% |
8000 |
10% |
二等 |
5000 |
50% |
4000 |
20% |
三等 |
— |
— |
2000 |
40% |
注:學術學位研究生與專業學位研究生獲獎比例相同。
第六條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獲獎比例、等級和獎勵標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嚴于律己、樂于奉獻、身心健康,自覺遵守法紀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團結協作精神,積極參加各項研究生學術文化、學科競賽、實習實踐、公益和社會服務活動;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積極向上,學術表現突出,有較強的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
(四)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勇于創新,積極參與科學研究,恪守學術規范,科研成果豐富,發展潛力明顯,無任何學術不端行為。
第八條 研究生在獎學金評定的規定期限內有下列情況者,不具備參評資格:
(一)未經批準,不按時足額繳納研究生學費、住宿費;
(二)未按學籍管理規定進行學期注冊;
(三)出現補考、重修課程或考試違紀、作弊記錄;
(四)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紀律處分;
(五)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完成學位論文各環節考核;
(六)因休學、保留學籍、因私出國留學等原因未在校學習。
第九條 獲得學校碩博連讀資格的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學籍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學籍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評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十條 在學制年限內,因導師派出實習實踐、學校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資格。
第十一條 超出學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格。
第十二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相關政策;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學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事項申訴。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院。
第十四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分類制定本單位學術學位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并接受相關人員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評審委員會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委員,主管研究生教學培養和學生管理工作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學科建設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員,人數應為單數,不少于11人,其中研究生導師代表(單位負責人除外)人數占評審小組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生代表人數占評審小組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0%,評審小組組成情況須報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指導關系、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十五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于每年9月組織評審,具體程序為:
(一)制定或修訂完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各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學術學位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實際,并充分考慮不同年級、不同學科領域在課程設置、培養模式、科研成果等方面的差異,分類科學合理制定或修訂完善本單位學術學位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報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后,向本單位研究生導師及研究生公布。
評審實施細則要相對穩定,并能全面衡量研究生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研水平、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公益及社會服務等各方面表現,能量化考核的須量化。對學術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標準應偏重考察其實踐創新能力和體現職業能力的實踐成果。
(二)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研究生如實填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經導師推薦后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初評和公示。各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嚴格按照本辦法及評審實施細則的規定,逐一核實申請材料,認真組織開展分類初評工作。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評價意見,確定的初評推薦名單,要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含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獲獎名單匯總表》及評審情況總結報告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相關評審材料由本單位留存備查。
(四)學校審批和公示。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初評結果進行審定,確定最終獲獎名單并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五)表彰獎勵。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至獲獎研究生個人專門賬戶,并頒發榮譽證書,予以表彰,同時各單位將相關獲獎審批表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所在單位公示期內向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所在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期內向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七條 研究生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提交真實有效的學業獎學金申請材料,對在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得獎學金的,撤消其榮譽稱號,追回已發獎學金,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在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過程中,認真審查、嚴格把關,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執行。對發現有徇私舞弊或違反規定程序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嚴肅追究相關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作為學校研究生獎助體系的組成部分,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發放情況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有關單位和部門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陽建筑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沈建研字[2014]1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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