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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科技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推薦辦法(試行)
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推免生)制度,是研究生多元招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拔尖創新人才選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質量的重要舉措。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學校科學規范選拔、擇優錄取,保障考生自主報考權利,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招生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辦法的通知》(教學廳[2014]5號)等相關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免試,是指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不必經過全國
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的初試,直接進入復試;本辦法所稱推薦是指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對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進行遴選,確認其免初試資格并向招生單位推薦。
第三條 學校以提高選拔質量為核心完善全面考察、綜合評價、擇優選拔的推免生評價體系和工作機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貫表現,強化對考生科研創新潛質和專業能力傾向的考核。
第四條 提倡優勢互補、加強交流,鼓勵推免生在不同地區間、招生單位間及不同學科間的交流。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學校成立由分管校長擔任組長,由研究生處、教務處、科技處、學生處、校團委、紀委等部門負責人及教師代表組成的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推薦工作。
第六條 校內各學院成立由有關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的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具體實施本單位推薦工作。
第三章 推薦指標及分配
第七條 學校推薦指標由山東省教育廳下達,推薦指標不分學術和專業,由被推薦考生自主選擇填報。
第八條 各學院的推薦指標原則上按學院應屆本科畢業生數、生源質量綜合考慮進行分配。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各學院推免指標進行微調。
第四章 遴選條件
第九條 基本條件
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不含專升本、第二學士學位、獨立學院學生)。
第十條 政治思想和道德方面的要求
1.具有高尚的愛國主義情操和集體主義精神,社會主義信念堅定,社會責任感強,遵紀守法,積極向上,身心健康。
2.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任何考試作弊和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記錄。
3.品行表現優良,無任何違法違紀受處分記錄。
第十一條 業務學習方面的要求
1.勤奮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優秀;學術研究興趣濃厚,有較強的創新意識、創新能力和專業能力。
2.學生前6個學期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在本專業前N名(含N名), N=本專業納入國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錄取的應屆畢業生數×25%(四舍五入)。綜合測評計算辦法見《
青島科技大學學生素質綜合測評辦法》(見《
青島科技大學學生手冊》), 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在校生服兵役者。
3.外語成績較好,通過國家大學英語六級考試或四級考試成績在65分(含65分)以上(按新標準英語六級考試成績在426分以上,四級考試成績在462分以上,藝術、體育類考生可適當放寬至426分);外語專業推免生的專業外語四級考試成績必須在70分(含)以上;其他語種(俄語、日語、德語)的推免生亦應達到相對應成績標準。
第十二條 身體健康,體育成績和體質達到本科教學要求,體檢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要求。
第十三條 為培養應用創新型人才,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對有特殊學術專長或具有突出培養潛質(有科技發明、創造、創新成果或獲得專利者,或參加省級及以上大學生各類大賽獲獎個人或代表隊骨干成員,如數學建模、機械設計、電子設計、大學生“挑戰杯”系列競賽等),且前6個學期綜合測評成績在本專業學生中列前50%者,經三名以上本專業教授聯名推薦,通過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審核,有關證明材料和教授推薦信經公示無異議,經學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查、公示,可不受第十一條中綜合測評約束,在滿足遴選條件中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推薦資格。
第十四條 支教團專項計劃可不受第十一條中綜合測評及外語要求的約束,但需滿足學校支教團報名和遴選的條件,方可獲得推薦資格。支教團的具體報名和遴選辦法由校團委負責制定和執行。
第十五條 各學院可根據上述要求結合學院和專業特色制定推免生的具體條件,但須在學院內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除支教團外,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據招生政策自主選擇報考招生單位和專業的權利,所有推免生,均可向其他招生單位推薦。學校會充分尊重并維護學生自主選擇志愿的權利,不將報考本校作為遴選推免生的條件,也不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報考。
第五章 推薦程序
第十七條 學校推薦工作程序
(一)學校召開會議布置推免工作,各學院根據教育部、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推免辦法和實施細則,各學院統計應屆畢業生綜合測評成績及排名情況,并將相關文件及排名情況向全體學生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學生向學院提出申請。各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學校下達指標初步確定推薦名單。
(三)各學院將初步審定的推薦學生名單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不得少于三天),根據公示期間師生反饋意見,確定本單位推薦學生名單并報送研招辦。
(四)研招辦對各單位報送的推薦名單和相關材料進行匯總,報校推免生遴選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公示。
(五)研招辦將公示完的考生名單按省招考院要求進行上報,由省招考院審核通過后,公示的考生取得推免資格。
(六)取得推薦資格的考生可在研招網進行志愿填報。
(七)具體的推薦工作日程以當年推免工作日程安排為準。
第十八條 學生在推薦工作過程中要配合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的工作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下工作:
(一)配合學院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完成綜合測評排名;
(二)放棄推薦資格的考生須本人自行書寫放棄推薦資格的聲明,聲明中應說明放棄的原因,本人簽名按右手食指指印確認;
(三)本人應提交的獲獎證書、證明等材料務必詳盡,且必須提交原件和復印件一份以備查驗。
(四)獲得學院擬推薦資格的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如實填寫個人基本情況,并交至學院相關負責老師處;
(五)通過省招考院審核的考生盡快在研招網上填寫個人情況和志愿。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推免工作接受教育部、省招辦及相關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序和結果等重要事項由各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認真研究,集體決策。
第二十條 有關推免生政策規定、推免生資格、招收推免生名額、錄取信息、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等進行公開。
第二十一條 對在申請推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生,一經發現,即取消推免生資格,對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和學籍,由推薦單位按學生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學校還將對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原《
青島科技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和《
青島科技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
青島科技大學推免生遴選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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