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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同學: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是每一個考生應恪守的基本準則,考生在報名時都已簽訂了《誠信承諾書》,廣大考生應該維護個人承諾的嚴肅性和個人人格尊嚴。一旦違背自己的承諾去作弊,不但是對所有考生利益的侵害,更會給個人今后成長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希望廣大考生遵守考生守則,公平競爭、誠信應考,不要去尋找“槍手”,不要指望打“小抄”,不要指望利用現代通信設備作弊。隨著高科技的發展,一些不法之徒為了迎合個別考生想投機取巧、不惜孤注一擲甚至鋌而走險想盡一切辦法達到升學目的的心理,制造了花樣繁多的現代化作弊儀器,提供給作弊者,以達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如此則對國家教育統一考試構成一定程度的威脅,嚴重挑戰國家教育考試的公正公平。在這里我們忠告廣大考生不要購買和使用隱性耳機、耳麥等高科技作弊工具。同時忠告一些“好事者”不要替別人替考,以免害人又害己。誠信考試光榮,考試作弊可恥。
在誠信教育、防止作弊的基礎上,對考試作弊的考生,要堅決打擊。對于參與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除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33號令處理外,再由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辦法》(教育部21號文)進行處理,重者將開除學籍。對于在職工作人員參與考試作弊的在按33號令做出紀律處理的基礎上,還要通報單位,敦促有關部門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開除公職。同時將考生作弊情況,記入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對當年作弊,情況特別嚴重的考生將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1至3年暫停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在此鄭重告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5年8月29日通過,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若考生有以上違法行為者,將直接交由司法部門取證處理。
希望各位考生,自覺遵守有關考試的各項規定,以誠信的態度對待每一場考試,在接受祖國挑選的同時也贏得人生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6)》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我們預祝大家考試成功!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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