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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專題    來源: 廣東嶺南職業技術學院青果網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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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嶺南職業技術學院考試工作條例 (嶺南職院 教字[2005] 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加強教風、學風、考風建設,倡導誠信,加強對學生學習能力、英語應用能力、信息處理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職業技術能力、組織協調能力的培養,使我院的考試工作科學、規范、有序地進行,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關于加強高等學校考試管理和考風建設的通知》和《關于加強考試管理,狠剎各種違紀、舞弊歪風的意見》精神,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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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考試既是對學生學習情況的檢查,也是對教師教學活動的檢驗,反映學生掌握、運用知識的能力和程度,也反映學校的教育、教學水平,考試工作是教學運行過程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 考試工作堅持“真實、公平、誠信、嚴格”的原則進行,在提倡誠實、守信、自尊、自信和自愛,引導學生正確對待考試的同時,積極開展創建優良學風等有益于考風建設的活動,提高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意識和能力。 第四條 凡屬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都必須進行學期考核。凡本院在籍的學生必須參加所修讀課程的考核,并得到相應的成績,成績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五條 考試工作由教務處依照本條例和學院相關規定進行組織和協調,未經教務處安排或備案的各種考核,其成績一律不予承認。 第六條 集中考試前,教務處要召開有全體教師、輔導員及相關管理人員參加的考前動員大會,宣講考試要求,布置考試任務。成立由各行政管理和教學單位負責人組成的巡考組,負責處理考試中的突發事件,檢查督促監考教師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巡考結束,須認真填寫《巡考情況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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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二級學院(部)的領導要親自抓好考試各個環節的組織領導工作,在集中考試前要召開以下“三會”傳達和宣講有關考試的文件,明確各項工作的職責和紀律要求: 1、二級學院(部)負責人(含教研室主任、教學秘書)會議:結合本二級學院(部)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部署; 2、任課教師、輔導員和有關監考人員會:研究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命題、監考、試卷的評閱和成績的評定與管理等; 3、學生動員會:申明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把學風、考紀教育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格和作風。通過考試紀律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誠實信用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教育學生必須要講誠信,遵循做人的基本原則;教育學生考試不及格是學習成績好壞的問題,而考試作弊是沒有誠信的表現,二者有著本質區別;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以真實優良的成績證明自己。 第八條 任意選修課和考查科目的考核由任課教師組織隨堂考查,命題卷須經所在教研室主任簽字同意,報教務處備案。考試科目的考試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考試日程表由教務處在考試前一周公布。 第九條 由教務處統一安排的考試,監考實行主、輔監考教師負責制。監考教師在全校專兼職教師中選派。 第三章 考務工作 第十條 考試時間依據當學期校歷安排來確定。 第十一條 考試日程原則上每日上午、下午各安排兩個時段,每個時段各100分鐘。筆試時間為100分鐘;口試時間為30分鐘,準備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技能測試原則上安排在100分鐘內完成,但各二級學院可根據專業技能要求,進行適當靈活安排。 第十二條 考試的具體時間由教務處統一確定。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 按照以行政班為單位并滿足考生單人單桌的原則安排考場。 第十四條 所有考試和考場都要安排2人或2人以上人員負責監考。30-80人的考場,應有2人監考;80人以上的考場,須有3人或以上監考。 第十五條 監考安排必須落實到人。各二級學院(部)應向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考試安排表),明確其監考任務。 第十六條 教務處和各二級學院(部)的領導均有責任到場巡查監考和學生考試情況。 第十七條 監考人員應嚴格執行本院《監考人員工作職責》。

第十八條 試卷是衡量和評價學生學習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據,成績和試卷的管理是教學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教學質量檢查的重要方面。教務處和二級學院(部)均應重視對試卷的規范管理。 第十九條 試題或試卷用紙以及印制格式要按教務處的統一規定執行,其操作過程按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條 做好試題保密工作。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如發生泄漏或變相泄漏試題現象,按本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條例》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評閱后的試卷不發給學生,由任課教師按規定封卷,交課程所在二級學院(部)統一收齊、經系統整理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二條 教務處、各二級學院(部)領導應對評閱過的試卷進行抽查,以便了解學生答卷、教師出題和閱卷情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及命題 第二十三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同一學期同一教材和相同教學進度(編碼相同)的課程采用同一形式和試卷考核。 第二十四條 考試方式可采用筆試、口試、實操考試等方式,筆試又可采用閉卷或開卷的方式。具體考試方式以教務處公布的《考試命題與組織形式安排表》為準。 第二十五條 考查方式要求以案例分析、論述、技能實操、大型作業或調研報告等方式完成。 第二十六條 命題按本院《考試命題與試卷評閱工作規范》執行。 第五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 所有課程均實行百分制計分。 第二十八條 凡認定為曠考者,或認定為作弊者,該門課程總成績均以零分記,并不允許參加正常補考。 第二十九條 重修、緩考、免修的成績按本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所有課程的成績由平時成績(包括課堂討論、測驗、作業、論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所占比例為30%,期末成績占70%。 第三十一條 考核成績采取相對成績,凡采用同一份試卷考試的學生,其卷面成績,原則上優秀(90分及以上)率和不及格率不超過20%,平均成績在75分左右。 第三十二條 教師應按照評分標準評閱試卷,具體要求按《考試命題和試卷評閱工作規范》執行。評定的成績應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 第三十三條 成績由二級學院、部公布,教師不得直接向學生公布成績。學生不得隨意向任課教師要求查分,不得向教師詢問他人成績。 第三十四條 任課教師要對試卷評閱、成績評定負責。教職人員均不得應學生的要求加分,否則視為協同作弊,按《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五條 任課教師原則上應在考試后三天內完成成績評定與考試分析工作,并將《學生成績考核記錄冊》《學生考勤記錄冊》《成績報告單》《考試質量分析表》簽名后送交課程所屬二級學院(部)教務秘書。各二級學院(部)教務秘書應組織任課教師在學期結束前5天內完成成績錄入,經教務處審核后,打印學生成績通知單。同時在網上向學生公布學期考試成績。 第三十六條 至注冊日還未錄入成績的課程,須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情況,分清責任(教師未按時評定成績或教務秘書未如期錄入等),二級學院(部)領導簽字,報教務處批準后進行補錄。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可通過電腦網絡查詢自己的成績。學生成績及其排名由所在二級學院(部)教務秘書、輔導員、學務助理掌握。開展評獎評優等工作必須公布成績及排名,以保證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八條 試卷及原始成績等檔案由課程所屬二級學院(部)負責保管,不得遺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隨意查閱。 第三十九條 若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以要求核查試卷,核查試卷的程序如下: 1、學生本人在學期開學后一周內持學生證向課程所屬二級學院(部)的教務秘書提出書面申請并交納5元/門押金(確屬誤判的退還押金,查無問題者不退押金); 2、經二級學院(部)領導批準,可由教務秘書安排核查試卷; 3、經查卷,確系教師判卷有誤,則應經二級學院(部)領導簽字同意,在試卷和原始成績單上更正,并修正錄入,相關責任按《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條例》處理; 4、對非本校開設課程的考試和超過規定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查卷。 第六章 考試紀律 第四十條 考試一律在指定的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第四十一條 考生要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5分鐘進入考場,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隔位就座;將學生證或身份證放在桌面,無證者不予參加考試。遲到15分鐘以上和無故不參加考試者,按曠考處理。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考試30分鐘后,才準予交卷出場。未交卷且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考場,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考生交卷后應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交談。 第四十二條 考生的試題、答卷、草稿等考試用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并在考試結束時一齊收回。嚴禁考生自帶紙張。 第四十三條 考生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收卷后方可離開;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宣布收卷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整理好,在座位上等待監考人員收卷清點后,方可離場。試題及答卷一律不準帶出考場。 第四十四條 除必要的文具和開卷考試科目所允許的工具書和參考書以外,所有書籍、講義、筆記等不得帶入考場座位,必須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手機、電子辭典、計算器等物品原則上不能帶入考場,已帶入的,要關閉電源放入書包統一保管或上交監考人員。如在考試中違反上述規則或發現使用上述工具者,按違紀直至作弊處理。某些考試科目經任課教師允許可使用普通計算器,但不許使用有記憶貯存功能的計算器。 第四十五條 考生要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應認真、誠實地在規定的時間內獨立完成答卷。如有試題字跡不清、試卷分發錯誤或缺頁等情況,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處理。不得說話、吸煙,不得交頭接耳,不得用手機、網絡等傳遞信息,不得抄襲,不得以任何方式夾帶和傳遞紙條,不得借用計算器,嚴禁請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試,不得偷看他人試卷和給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時間。 第四十六條 凡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違反上述考場紀律和作弊的,應以監考人員或巡考檢查人員的當場判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必須至少在考試前一天通過輔導員向本二級學院(部)教務秘書提出書面申請緩考(因病須持有院醫務室證明),二級學院(部)審批簽字并報教務處備案后生效。考試開始或結束后遞交的病假證明無效。未經申請或申請未準而不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 第七章 考核違紀、作弊的認定及處理 第四十八條 考試違紀、作弊的認定與處理按學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處分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其 他 第四十九條 任課教師、考務工作人員、監考人員在考試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違反教學紀律和考試紀律,嚴格按照本院《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條例》的相關條款給予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條 對有考生作弊2起以上的班級,評比優秀班級實行一票否決。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考試命題與試卷評閱工作規范》 廣東嶺南職業技術學院 二00六年一月三日 考試命題與試卷評閱工作規范 學校考試作為教學過程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試卷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教學質量,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院的考試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規范。 一、考試命題 1、命題原則:考試是課程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考試可根據課程的特點采取各種科學合理、靈活多樣的考試形式,但考試命題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重點考察學生掌握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和專業技能操作的能力,命題要科學、嚴謹和規范,注重對學生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以及實操能力的啟發和引導。 2、命題對象:凡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考試課程必須有考試試卷,每門課程的考試至少應有A、B兩套試題。公共必修課(含“兩課”課程、公共外語課、高等數學、計算機文化基礎等)均應根據教學大綱統一命題。其它課程各二級學院、部依據該課程的教學大綱命題。 3、命題要求 (1)覆蓋面廣:考試命題內容覆蓋應不少于教學大綱規定內容的80%。 (2)結構合理:考試命題要突出教學重點,在難易度上形成一定的梯次,主客觀題搭配合理。
(3)題型多樣:閉卷考試試題類型原則上不得少于4種。http://xjuit.com/bm/19440.html
4、命題規范: (1)試卷格式按學院統一的格式要求(見附件)執行,紙型為統一的單頁B5紙,印制時雙頁拼成8K。 (2)A、B兩套試卷中內容相同的題目不得超過30%,每類題型均應標明總分值及小題分值。并制定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
(3)命題卷應于考試前三周完成,經校對無誤后連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在規定時間內填制《試卷印制審批單》交教研室主任審定簽字后交教學秘書,由教學秘書集中送交(含電子版)教務處統一制卷。 二、試卷評閱 試卷評閱應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按照標準答案,公正、公平、科學地評閱試卷。試卷評閱的要求: 1、所有課程的考核(包括實驗課等)均實行百分制計分。 2、試卷一律用紅筆批閱,試卷上的每個小題均應有評閱標志及得分或扣分記錄,每份試卷的評閱標志必須統一(扣分和得分不得同時混合使用)。每類試題得分均要填至卷首,總分相加應準確無誤。卷面評分凡有修改之處須有閱卷教師的簽名。 3、試卷批改應于考試結束后三日內完成。任課教師閱卷結束后應將成績填入《學生成績考核登記表》,不及格的成績應用紅筆登記。該表中應至少包括平時成績、期末成績、總評成績。試卷應按學號順序排列整齊后及時交教學秘書。教學秘書應在學期結束前五天內完成成績錄入工作。經教務處審核后,打印《學生成績通知單》。 4、試卷批閱結束后,閱卷教師應認真填寫《考試質量分析表》,考試成績一般應符合正態分布規律,優秀(不及格)成績一般不得超過20%。教師應通過對試卷評閱,收集、分析學生學習中的問題,進行認真總結,提出在今后教學中應采取的相應對策。 5、成績一旦上報后任何人無權更改。學生對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下一學期開學的一周內,書面向二級學院提出申請,具體操作過程按《考試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試卷管理 1、教師將批閱過的試卷按學號順序排列整齊在規定的期限內交教學秘書。 教學秘書用學校統一發放的試卷封面將試卷裝訂成冊;并在試卷封面上各欄目信息填寫工整、詳盡。 2、其它形式的試卷(如:美術作品、電子作業及實物等)可采用照片或統一刻錄光盤的形式保存,但封袋也必須按統一試卷封面的要求填寫完整。 3、考試試卷(空白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考試質量分析表等按年級、學期裝訂成冊。 4、試卷應妥善保管,試卷的保存年限為學生畢業后三年。 廣東嶺南職業技術學院 二00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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